

越南化妆品市场正持续快速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品牌进入。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企业如欲在越南合法进口并销售化妆品,必须完成强制性的化妆品产品备案程序。在该程序中,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简称 CFS)是一项关键文件,用于确认化妆品已在原产国合法生产并依法投放市场。准确理解自由销售证明在越南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对于企业确保合规、避免产品上市延误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由 Green NRJ 对自由销售证明进行系统性解读,包括其定义、必备内容、适用的法律依据、有效期及领事认证要求,以及企业在准备越南化妆品备案材料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实务要点。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CFS)是由出口国具有相应职权的政府主管机关,或经其依法授权的机构所签发的正式文件。该证明用于确认相关化妆品在签发时已依法生产,并合法投放至出口国市场。
自由销售证明作为产品在原产国合法流通的证明文件使用。但需要明确的是,CFS 并不构成对产品安全性或质量的评估或认证,也不能替代越南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管审查与评估。
在向越南进口化妆品的过程中,自由销售证明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功能在于证明产品在出口国已符合当地监管要求。根据越南现行法规,自由销售证明通常是进口化妆品备案资料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只有在提交完整且有效的备案资料后,相关化妆品方可依法在越南进行进口、分销和市场流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主管机关接受替代性证明文件的情形除外。
越南关于进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的法律要求,主要由多项法律及下位法规共同构成,确保监管制度符合国内法及国际贸易规则。相关主要法律文件包括:
越南卫生部颁布的 第06/2011/TT-BYT号通知(关于化妆品管理),并经 第34/2025/TT-BYT号通知 修订和补充,目前作为规范化妆品备案及相关监管要求的核心法规;
第69/2018/NĐ-CP号政府法令,依据《外贸管理法》对进出口货物的自由销售证明作出一般性规定。该法令仅在涉及 CFS 的签发及领事认证方面适用于化妆品,具体的化妆品监管要求仍以卫生部法规为准;
《外贸管理法》(2017年),作为规范越南对外贸易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第29/2020/TT-BYT号通知,对第06/2011/TT-BYT号通知进行修订,并对化妆品备案程序及 CFS 适用情形作出进一步说明。
根据上述法规,自由销售证明通常是进口化妆品备案材料中的必备文件。但对于来自 CPTPP 成员国的部分产品,越南主管机关在审查个案时,可能接受能够证明产品合法销售与流通的替代性文件。
依据 第69/2018/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3款 及卫生部 第06/2011/TT-BYT号通知 的规定,用于进口化妆品备案的自由销售证明,必须包含完整、清晰的信息,方可被越南主管机关接受。
一份有效的自由销售证明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 关键信息 | 说明 |
|---|---|
| 签发机构名称 | 出口国具有法定职权的政府主管机关,或依法授权签发 CFS 的机构名称。 |
| 证明编号及签发日期 | 自由销售证明的正式编号及具体签发日期。 |
| 产品名称 | 适用于该证明的化妆品产品的准确名称。 |
| 产品类型或类别 | 明确表明该产品属于化妆品类别。 |
| 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 化妆品生产商的完整法定名称及实际生产地址;如生产国与出口国不同,应明确标示生产地点。 |
| 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如自由销售证明中载明出口商信息,则需列示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
| 自由销售声明 | 明确声明产品已在出口国市场依法销售并合法流通。 |
| 签字、姓名及官方印章 | 由有权人员签字,注明其姓名,并加盖签发机构的官方印章。 |
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自由销售证明还需符合若干附加条件,方可被视为有效的越南化妆品备案文件。首先,CFS 在提交备案时必须处于有效状态。若证明文件未明确标注有效期限,根据越南监管实践,通常要求 CFS 在合理期限内签发,一般为提交备案前 24 个月内,该要求属于监管惯例,而非明确载于成文法中的强制规定。
此外,自由销售证明通常需在出口国完成越南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除非依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可予以免除,或依照相关法规及主管机关实践接受其他形式的认证方式。
遵守上述要求,是确保自由销售证明被接受,并顺利完成化妆品进口及备案程序的关键。
根据越南卫生部 第29/2020/TT-BYT号通知,对于来自《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国的进口化妆品,如企业能够提供等同效力、证明产品合法流通的文件,并经越南主管机关逐案审查接受,则可能无需提交自由销售证明。
该规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简化化妆品进口流程,并减轻来自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 CPTPP 市场的企业在行政程序上的负担。
目前,CPTPP 成员国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新加坡、马来西亚、智利、文莱和秘鲁。原产于上述国家的化妆品,在符合监管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在实务中适用更为灵活的 CFS 文件机制,从而简化进口资料、缩短进入越南市场的时间,同时仍须遵守越南现行的化妆品管理规定。
为适用该机制,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越南主管机关在实践中适用的监管条件。原则上,产品应在 CPTPP 成员国依法生产或依法投放市场,并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合法流通状态。
因此,进口商需提交由 CPTPP 成员国有权机关签发的替代性文件,以明确证明该化妆品已被允许在当地市场销售和流通。此类文件可包括许可证、证明文件、监管机关出具的正式确认函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体取决于出口国的法律制度,并须由越南主管机关逐案审查、决定是否接受。
在 CFS 被免予提交的情况下,上述替代文件仍可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或其他认证手续,除非相关要求依据法律或国际条约获得豁免。若越南系相关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方,且该条约规定免除或简化领事认证程序,则可据此适用。此外,在特定情况下,由出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正式确认文件,也可作为辅助性证明材料予以考虑。
通过出口国政府或监管机构官方网站获取的信息,仅可作为参考资料使用,仍须经越南主管机关核实并逐案决定是否接受。除非法律法规或适用的国际条约另有明确规定,单纯依赖上述信息并不当然构成免除领事认证的依据。
凭借在化妆品进出口领域的丰富经验以及对越南法律合规要求的严格把控,Green NRJ 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支持,协助顺利完成化妆品备案并进入越南市场。
Green NRJ 的专业服务包括:
审核并准备化妆品备案所需文件;
指导企业办理或核查自由销售证明的合规性;
就 CPTPP 相关的 CFS 灵活适用情形及原产地证明问题提供专业咨询。
通过与 Green NRJ 合作,企业可确保其化妆品产品全面符合越南进口及监管要求,降低合规风险,并有效缩短产品上市周期。
✅ 如需化妆品备案相关支持,
欢迎联系 Green NRJ,获取专业、可靠且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